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1999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已經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長辦公 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周永康
第一條 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 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ㄒ唬﹪型恋赜袃斒褂煤贤蛘呓ㄔO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 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ǘ┮褎庸ら_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 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ㄈ┓?、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 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 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ㄒ唬┭娱L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ǘ└淖兺恋赜猛?,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ㄈ┌才排R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 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ㄋ模┱疄橥恋厥褂谜咧脫Q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ㄎ澹┱扇≌袠?、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 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恋厥褂谜吲c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 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 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 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阮交款額占應交款顏的 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條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 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 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 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 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 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 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 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 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 證書。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狀 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 閑置土地。
建設用地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不得批準占用農用地。對閑置 土地利用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重新明 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ㄒ唬┰谕恋乩每傮w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 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采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 地儲備。
?。ǘ┮巹澯猛緸檗r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 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八條 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ㄒ唬┰谕恋乩每傮w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于本集體經 濟組織的其他建設項目;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以由縣級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安排 其他建設項目,并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ǘ┮巹澯猛緸檗r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 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 礎上,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閑置土地宗地檔案,繪制閑置土地分布 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
第十條 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 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證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