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一直非常關注《物業管理條例》,現在認真研讀正式頒布的條例,覺得該條例的最終定稿在平衡各方意見、尊重現有法律、面對社會現實方面確實下了很大工夫?!段飿I管理條例》對今后我國物業管理健康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和長遠意義。
澄清了物業管理的定義
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物業管理是物業公司的事,過去主管部門文件和地方法規基本都是將物業管理說成是物業公司單方面的活動。這次新條例以法規的形式確認了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主導地位,比草案有了明顯的進步。
尊重了業主的財產權
新條例將草案中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委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修改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尊重了業主是否聘請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選擇權,明確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聘請物業公司進行服務,不是法規強制性行為。
強調了公約的作用
新條例以法規的形式強制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和向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同時要求物業買受人“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明確了“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遵守業主公約”,并明確了物業使用人和業主的約定不得違反“業主公約”的約定。
明確了物業公司的工作性質
物業公司長期以管理者自居,擺不正自己的位置。這次條例將物業管理合同更名為物業服務合同,明確了物業公司的工作性質,并在條款中確定了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沒有直接處罰權,發生費用糾紛,應尋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明確了業主大會成立的方法
新條例首次確定第一次業主大會不再由建設單位和物業公司組織召開,而由業主自行組織召開,并將過去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這就意味著今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可進行運作。
業主大會工作有了可操作性
新條例將業主大會的工作形式由過去的單一開會形式改為目前的開會和書面征求意見兩種形式,取消了過去“書面同意”的要求,意味著業主大會只要盡到告知責任,可以用統計“贊成票”,也可用統計“反對票”的方式通過業主大會決議。
為業主減輕了負擔
條例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明確了物業公司按商業化公司模式運作,避免其承擔本來不應由其承擔的社會責任,在將來物業管理收費市場化時,會同時減輕業主的負擔。
引入了民事賠償機制
過去的行政法規通常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只限于政府的行政處罰,而受害的當事人卻得不到任何民事賠償,新條例則在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新的條例,不同利益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筆者個人對于新條例中取消了草案中對“業主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物業”感到遺憾;認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居委會的工作,但要求接受居委會“指導”則有些欠妥;第五十條“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如能改成“由業主委員會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更為準確。
任何法規都有一個完善過程,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段飿I管理條例》的制定過程不僅是政府立法增加透明度的一次有益嘗試,而且非常成功。筆者希望建設部在制定《物業管理條例》配套規定、北京市在制定地方《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管理收費辦法》時也能公開征求民眾意見,使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法規或文件能夠真正反映民意。